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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台灣醒報記者范捷茵台北報導】因應元旦4天連假,12月27日到底要不要補班、補課?勞動部表示,軍、公、教元月2日屬於彈性放假,因此27日必須補班、上課,但《勞基法》規定元月1、2日屬於「法定紀念日」,一般勞工可經勞資協商,決定放連假與否,所以27日不需要補班,勞工只需照原定的班表上班或放假。

行政院22日宣布,明年元旦遇到週四,隔天週五實施彈性放假,提前在12月27日補班補課1日。

由於宣布過於倉促,許多準備在27日結婚的新人紛紛叫苦,深怕影響當天的賓客出席率,大嘆桌數坐不滿,一賠就是十幾萬元,怒而在臉書上組成「12/27連署還我們大好日子!!」粉絲團,要求把補假換成1月10日。但農民曆上顯示12月27日「宜嫁娶、求嗣」,1月10日「諸事不宜」,有網友也希望「乾脆不要補假」。

「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補假,是針對公務人員!」勞動部強調,依《勞基法》37條及施行細則23條規定,勞工不只可以休元旦,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(元月2日)」也能放假,所以沒有補假的問題。學校假期多比照公部門,因此27日只有學生與公務人員必須補班、補假,勞工則依照當天的排班表單,正常放假或上班。

由於勞動領域包山包海,像輪班制的勞工很難要求元旦或2日放假,勞動部強調,法定紀念日若須上班,必須先經過勞資協商,若雇主強制上班,則需多給加班費,否則勞動部可裁罰2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。

《勞基法》規定的法定紀念日一共19日,除了春節3日、清明與中秋等節日以外,還包括平時很少注意的紀念日,如革命先烈紀念日(3月29日)、台灣光復節(10月25日)、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(10月31日),讓網友驚呼「看得到、休不到」。

勞動部表示,的確可能會因勞工本人不知情或人事主管刻意吃假,導致勞工假期「被A走」,但《勞資法》適用範圍上至大企業、下至5人小麵攤,也難以強制規定法定紀念日放假,只要勞工與人事主管或雇主達成協議即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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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元旦補班補課-不規範勞工-05320018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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